首页 > 要闻动态 > 互动交流
此外,《指引》还提醒受害人,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、短信、微信、QQ聊天记录、电子邮件等威胁、恐吓的,受害人可以录音、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,具备条件的,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。(完) 【编辑:苏亦瑜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