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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随着社会经济发展,参保职工需求提高,个人账户保障功能不足、共济性不强、减轻负担效果不明显等局限性也逐渐凸显。为此,今年4月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》,对建立健全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,改革个人账户等相关工作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,要求全国各地今年年内启动实施改革,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。青海省医保局按照国家和省政府部署要求,起草的《实施办法》经青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并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